第2條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公司組織或商號。二、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液化石油器容器(以下簡稱容器)檢驗項目。三、具有執行容器檢驗業務之必要儀器設備,其種類及數量清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四、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