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檢驗機構辦理檢驗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核准之檢驗作業程序,辦理合格標示之印製、保存及管制相關工作;並於每次辦理合格標示印製前一個月函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同意後始得印製。二、每日記載合格標示使用情形(如附表十),並每月彙整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定期辦理專責檢驗人員教育訓練。四、受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委託處理之作廢容器,應於抽取殘氣後辦理壓毀。五、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項目及費額收取容器檢驗所需費用。六、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安全宣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