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檢驗機構之核定容器檢驗量不足使用時,得依勞動基準法規規定提報其次月加班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加次月容器檢驗量。前項加班計畫,包括加班日期、時段、人員姓名及加班同意、檢驗量不足使用原因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