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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鋼製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申請人)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附樣品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
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ISO22991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查,免予實施實體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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