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鋼製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以下稱申請人)申請型式認可時,應檢附樣品八只,送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進行試驗;樣品數量,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申請人檢具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符合ISO22991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得逕依所提文件,依第九條規定進行審查,免予實施實體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