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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規定如下:一、高溫潛變試驗:(一)容器應無出現任何明顯變形,或有纖維鬆散、解體。
(二)進行洩漏試驗之容器應符合洩漏試驗規定。
(三)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大於等於爆裂試驗要求之設計最小爆裂壓力。
二、缺陷試驗:(一)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在三分之四倍試驗壓力以上。
(二)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者,至少應接受一千次壓力循環,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結果不得有任何洩漏。
(三)經過一千次試驗後,容器始出現滲漏現象,應視為通過檢驗。
但於試驗期間內,發生容器爆裂情形者,為不合格。
三、摔落試驗:(一)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大於等於爆裂試驗要求之設計最小爆裂壓力。
(二)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者,應符合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規定。
四、滲透試驗:應測定容器中氣體洩漏率,以空氣或氮氣充填測試者,最大洩漏率應小於每公升每小時零點二五毫升(ml/h/L)水容量;以氫氣充填測試者,最大洩漏率應小於每公升每小時二毫升水容量。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檢驗閥座及其中螺紋,應無任何明顯變形,且應符合設計圖之標準公差範圍內。
洩漏量超過洩漏試驗規定者,為不合格。
六、洩漏試驗:洩漏量大於每秒每公升零點零零零一百帕斯卡(毫巴),即氣泡洩漏測試中二分鐘內約一個可見氣泡或每小時六毫升,為不合格。
七、爆裂試驗:(一)容器爆裂壓力不得少於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二)以碳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倍試驗壓力。
(三)以芳香族聚醯胺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點一倍試驗壓力。
(四)以玻璃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點四倍試驗壓力。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容器應可進行一萬二千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到試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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