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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二條申請,於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認可前,申請人得撤回之。
申請人依前二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其補正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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