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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一)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二)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表四,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認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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