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施放人員應暫時停止施放行為,至情況改善為止:一、施放前,發現安全防護措施不足或不符合許可之安全防護措施。二、與施放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安全距離內。三、現場風速持續達每秒七公尺以上。四、大雨、雷電等天候不良狀況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足以影響施放安全。五、現場或附近發生火災、天災等其他重大意外事故,致生危險。六、其他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