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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登錄機構辦理: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公司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組裝作業流程等文件)或國際標準組織(ISO)九○○一認可登錄證書。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與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登錄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或廠內試驗紀錄(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成者),載明引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或國外標準,與測試之標準值及結果值。
八、施工安全或設置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
九、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自國外進口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以下簡稱進口品)免附前項第二款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第三款、第四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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