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個別認可標示規格及式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規格應符合附表第一種樣式之規定。但產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第二種或第三種樣式標示之。二、前款所定第一種與第二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外環尺寸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名稱代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三、認可標示應具有防偽設計,並標示認可之流水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