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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工廠、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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