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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個別認可作業: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機構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會同實施試驗。
但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檢附廠內試驗紀錄、受驗成績履歷等品管檢查文件審查,免予實施試驗。
個別認可進口品適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確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之標準,在國內進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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