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三、代表人。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