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錄證書。實地評鑑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後,始得從事認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