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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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