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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服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常服及工作服穿著時機如下:一、常服: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參加集會或前條以外之典禮儀式時。
二、工作服:(一)執行防災宣導、值班勤務、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勤務時,穿著消防工作服。
(二)執行救護勤務時,穿著救護工作服。
(三)執行人命搜救及國際人道救援時,穿著搜救(救助)工作服。
(四)各級消防機關專用工作服之穿著時機,依各級消防機關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勤務,除防災宣導及值班勤務外,得由各級消防機關指定穿著其他消防制服,於實施前應先公告並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備案。
依前二項規定穿著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著大衣或雨具。
但執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時,常服上衣得改穿著夾克。
於第一項規定外,各級消防機關得規定常服、工作服或便服穿著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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