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許可並註銷證書:一、申請許可所附資料有重大不實。二、違反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三、違反第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四、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五、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六、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