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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其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法人組織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收費標準繳納證書費,並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證書。
第一項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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