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以下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法人組織。二、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四、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五、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其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