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一、申請書(如附表二)。二、證書正本。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六、離職人員清冊。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