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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檢修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六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七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三、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消防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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