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如附表四),並檢附下列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一、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檢修報告書及文件。二、依前條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立即改善有困難者,應加填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五)。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管理權人委任代理人申報者,其委任書。五、使用執照影本。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