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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三)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當地消防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校正日期。
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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