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檢修基準公告前,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核准或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應依申請核准或認可時提具之檢修方法及表格進行檢修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