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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
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前項檢查前,應確認必要設備及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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