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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一、消防車:(一)直轄市、市、縣轄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一輛,每分隊轄區人口數上限以六萬人計;不滿三萬人之鄉(鎮)配置消防車二輛。
其設有分隊者,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但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酌予增加。
(二)消防車之種類及配置地點,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二、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一)救災指揮車: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配置二輛或三輛,大(中)隊配置一輛或二輛。
(二)勤務機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大(分)隊基本配置至少二輛。
(三)其他救災車、消防勤務車之型式、數量,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該地區實際救災需要配置。
三、消防裝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按業(勤)務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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