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演出者(個人或團體)簡介、照片、經歷及類似表演之經驗。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使用設備或器材。三、容留人數。四、演出樓層樓地板面積、表演場所面積、表演區域、建築平面圖及內部裝修情形。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舞臺或類似舞臺之範圍,包括表演時之行經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