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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徵調或徵用原因消滅時,該管政府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或徵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或徵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用。
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三十日者,該管政府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
徵購之價款於徵購物交付時,一併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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