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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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