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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經撤銷或廢止登錄之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於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繳回登錄證書;逾期未繳回者,由登錄機關公告註銷之。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依前二條撤銷或廢止登錄者,自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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