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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良後果。
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三、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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