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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
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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