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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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