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