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徵調支援地區。四、徵調期限。五、報到時間及地點。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