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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徵調處分、徵用處分或徵購處分時,應開具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分別送達被徵調人、徵用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以下簡稱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
但情況急迫者,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後,再行補發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
前項徵調書、徵用書或徵購書,必要時,得協調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代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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