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或修繕資金,予以低利貸款。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