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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對於救災所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倉儲業者,得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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