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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80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同一樓層各泡沫瞄子放射量,應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
但全部泡沫消防栓箱數量超過二個時,以同時使用二支泡沫瞄子計算之。
二、泡沫瞄子放射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MPa、以上。
三、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原液,應使用低發泡。
四、在水帶接頭三公尺範圍內,設置泡沫消防栓箱,箱內配置長二十公尺以上水帶及泡沫瞄子乙具,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且標明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字樣,並在泡沫消防栓箱上方設置紅色幫浦啟動表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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