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0.1Mpa以上。但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