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