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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0.25MPa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
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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