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