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2條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