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條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但全區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於防護區域內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三款表列滅火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三款未表列出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求其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