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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21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落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H=h1+h2+h3m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
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
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壓力+配管摩擦損失壓力+落差+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MPa)P=P1+P2+P3+P4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H=h1+h2+h3+h4(二)連結之泡沫滅火設備採泡沫噴頭方式者,其出水壓力,準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三)應為專用。
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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