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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13條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種類├─────┬───┬───┤││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儲槽│儲槽││├──┬──┼───┼───┤│儲槽直徑│Ⅰ或│Ⅲ或│Ⅱ型│特殊型│││Ⅱ型│Ⅳ型│││├──────────────┼──┼──┼───┼───┤│未達十三公尺│││二│二│├──────────────┤│├───┼───┤│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一│一│三│三│├──────────────┤│├───┼───┤│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四│四│├──────────────┼──┼──┼───┼───┤│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二│五│五│├──────────────┼──┼──┼───┼───┤│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三│六│六│├──────────────┼──┼──┼───┼───┤│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四│七│七│├──────────────┼──┼──┼───┼───┤│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六│七│七│├──────────────┼──┼──┼───┼───┤│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六│八│八│八│├──────────────┼──┼──┼───┼───┤│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八│十││九│├──────────────┼──┼──┤├───┤│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十二││十│├──────────────┼──┼──┤├───┤│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十一│├──────────────┼──┼──┤├───┤│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十二│├──────────────┼──┼──┤├───┤│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十四│十八││十二│├──────────────┼──┼──┤├───┤│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十六│二十││十三│├──────────────┼──┼──┤├───┤│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十三││││二│││├──────────────┼──┼──┤├───┤│九十九公尺以上│十九│二十││十四││││四│││├──────────────┴──┴──┴───┴───┤│註:││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
該泡沫隔板係││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放出口放出泡沫。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
)所││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射板。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100cst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deck)或鋼製││浮筒式(Pantoon)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泡沫放│Ⅰ型│Ⅱ型│特殊型│Ⅲ型│Ⅳ型││出口種├──┬─┼──┬─┼──┬─┼──┬─┼──┬─┤│類│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物品種││││││││││││類│││││││││││├───┼──┼─┼──┼─┼──┼─┼──┼─┼──┼─┤│閃火點│120│4│220│4│240│8│220│4│220│4││未達21││││││││││││℃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80│4│120│4│160│8│120│4│120│4││在21℃││││││││││││以上未││││││││││││達70℃││││││││││││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60│4│100│4│120│8│100│4│100│4││在70℃││││││││││││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放出率單位ι/min㎡。
│└────────────────────────────┘三、儲槽儲存非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Ⅰ型│Ⅱ型│特殊型│Ⅲ型│Ⅳ型│├───┬─┼───┬─┼───┬─┼──┬─┼───┬─┤│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率││率││率│液量│率││率│├───┼─┼───┼─┼───┼─┼──┼─┼───┼─┤│一六○│八│二四○│八│─│─│─│─│二四○│八│├───┴─┴───┴─┴───┴─┴──┴─┴───┴─┤│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放出率單位ι/min㎡。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
但未表列之物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係數││類別│詳細分類││├──┼──────────────────────┼──┤│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乙醇、烯丙醇、1-戊醇、│1.0│││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異戊醇、││││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1.25││├──────────────────────┼──┤││第三丁醇│2.0│├──┼──────────────────────┼──┤│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1,4二氧雜環己烷│1.5││├──────────────────────┼──┤││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四氫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乙酸-2-乙氧基乙酯、乙酸-2-甲氧基乙酯││├──┼──────────────────────┼──┤│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1.25││├──────────────────────┼──┤││乙醛│2.0│├──┼──────────────────────┼──┤│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醇胺│││├──────────────────────┼──┤││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乙胺、戊胺、第三丁胺│││├──────────────────────┼──┤││異丙胺│2.0│├──┼──────────────────────┼──┤│類│丙烯、乙、丁│1.25│├──┼──────────────────────┼──┤│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1.25││酸│││├──┼──────────────────────┼──┤│其他│氧化丙烯│2.0││非不││││溶性││││者│││└──┴──────────────────────┴──┘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環狀部分之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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