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208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
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