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三、氣槽車之卸收區。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