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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8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列規定設置: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H=h1+h2+h3+60m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
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裝置。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0.6MPa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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