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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81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
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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