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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法規章節: 第16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種類│下降空間│├──────┼───────────────────────┤│緩降機│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但突出物│││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避難梯│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杆││├──────┼───────────────────────┤│救助袋(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式)│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
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在此限。
│├──────┼───────────────────────┤│救助袋(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
但外牆有││式)│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滑臺│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圍範圍內。
│├──────┼───────────────────────┤│避難橋│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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